平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平凉市崆峒区**小区**室,在平凉**公司工作。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宋某某因被申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被申诉人白某某构成诈骗罪,应当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调取了崆峒区公安分局的刑事侦查案卷和崆峒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案卷,分别听取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意见,重新核实了本案的所有证据,审查了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宋某某和被申诉人白某某之间存在多次民间借贷行为,双方债务不清,难以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申诉人白某某构成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崆峒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的处理适当,申诉人宋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三条(一)项之规定,维持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对白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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