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沪检一分二审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季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乡**路**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人,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18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2019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沪松检诉刑不诉〔2019〕2号)。申诉人季某某不服,于同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诉。季某某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空走流水,诱使或迫使季某某签订“借贷”、“抵押”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2,407万、隐匿还款证据以及缺席判决等方式,非法占有季某某的财产,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撤销不起诉决定,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相关审计结论及其他在案证据尚不能证实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的沪松检诉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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