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8号
申诉单位:天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3********,住巴林左旗**镇**区**楼**号。电话:1580476****。
被申诉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住**镇**村**组。
申诉单位天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张某甲、郭某某虚假诉讼一案,不服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对被申诉人张某甲作出起诉决定。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7月,赤峰**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施工合同。2016年8月25日两公司签署房屋抵顶合同,约定由大板**工程中的98套房屋抵顶**公司建设工程款。2017年4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李某某介绍与郭某某借款100万元,郭某某提出抵押条件,张某甲提出用大板**工程的六套楼房做抵押,因郭某某提出要网签手续,张某甲在没有满足郭某某的抵押条件后,于2017年4月15日制作了一份《土方剥离协议书》,并将该协议书通过其子张某乙到巴林左旗**镇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拿着该协议书找到郭某某,让郭某某签字,并说明用该协议书起诉至法院将张某甲允诺抵押的六套楼房判至郭某某名下。郭某某对此产生疑问,遂要求与李某某一起咨询律师。二人找到吴某某律师后将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了阐述,吴某某律师称:只要在双方均出庭并认可的情况下就可以,郭某某在该协议上签字。2017年10月13日李某某准备了起诉手续用该土方剥离协议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同日受理此案。郭某某于同日向左旗法院申请保全。2017年10月15日张某甲与郭某某签订100万元的借据。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下达裁定,对起诉的六套房屋进行查封,期限从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同日下达了协助执行。2017年10月19日郭某某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向张某乙账户打入75万元人民币(此前的郭某某称已现金交给张某甲,交付时间不明确)。并与张某甲签订了六套楼房的《楼房认购合同》,张某甲出具了六枚收款收据。2017年11月6日巴林左旗法院判决2017年4月15日签署协议有效。张某甲此后一直偿还郭某某借款利息,到2018年时张某甲持续不给郭某某结算利息,郭某某多次向张某甲催要借款,张某甲无力偿还。郭某某在向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公司发现郭某某侵犯了该公司2018年2月13日申请保全的房屋,于是向巴林左旗公安局报案。张某甲和郭某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郭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将此事向左旗法院退休法官薛某某咨询,薛某某提出可以用与张某甲签订的六套楼房中的三套楼房向右旗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郭某某再次提出怀疑,担心还是虚假诉讼,薛某某称买卖协议是真实的,不属于虚假诉讼。于是郭某某请薛某某为代理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右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郭某某与张某甲在巴林左旗涉嫌虚假诉讼,便将该案件移交至巴林右旗公安局。巴林右旗公安局又将线索移交至巴林左旗公安局。
本院复查认为,天津**公司的直接利益是否因虚假诉讼而受损是影响到不起诉适用是否正确的关键因素。综合全案证据看出,首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郭某某进行虚假诉讼的目的是张某甲能顺利地从郭某某处借款以及用涉案的房产(位于巴林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共6套楼房)偿还张某甲对郭某某的欠款。如果最终这些房屋过户到郭某某名下或者通过拍卖以及抵充债务的方式来偿还张某甲对郭某某的债务,那么天津**公司的利益将会受损。由于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和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甲、郭某某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将案件移交侦查机关处理,张某甲、郭某某期望通过虚假诉讼达到张某甲偿还郭某某债务的目的未能实现。其次,天津**公司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赤峰**开发有限公司维护自己的权益,该案已由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所作的(2019)内04民终1834号民事判决中体现:赤峰**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就案涉**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后续的执行正在进行中。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虚假诉讼行为虽然给天津**公司增加了诉累,但张某甲的虚假诉讼行为本身并没有使天津**公司的直接利益受损。从本案涉及的事实可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作为**工程和**小区的开发建设者,这两个小区都涉及遗留纠纷问题,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上述问题解决。
本院决定:维持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甲所作出的左检公诉刑不诉(2019)89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