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安市检公诉刑申复决〔2020〕16号
申诉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3********,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系陈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申诉人周某某不服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平坝检公诉刑不诉(2019)164号不起诉决定,要求对陈某提起公诉,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0时许,申诉人周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五人在贵安新区富士康绿色产业园宿舍区A栋楼下凉亭内喝酒聊天声音较大。值班的保安人员韩某某安排外出巡逻的保安人员提醒周某某等人不要喧哗。周某某等人在凉亭继续喝酒聊天,一矿泉水瓶丢下来,周某某等人走出凉亭谩骂。韩某某站在值班室内打开窗户要求周某某等人不要喧闹,陈某甲便向值班室窗户扔掷啤酒瓶。韩某某、伍某某、刘某等人即带上警棍、警叉等走出物业中心值班室。在宿舍休息的保安人员陈某也一起走出大楼。韩某某等人在制止周某某等人过程中,双方发生抓扯,致周某某头部受伤。陈某甲跑回凉亭处拿得几个啤酒瓶分给陈某乙等人,伍某某等人见状往物业中心大楼内躲避,周某某等人去追。伍某某跑在前面,陈某在伍后面,周某某在陈某后面追赶。陈某跑到物业中心大楼门口时,从裤兜内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匕首刺杀周某某左前胸一刀,致周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周某某因外伤致心脏裂伤属重伤二级,因外伤致失血性休克(轻度)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头部皮肤裂伤遗留头皮疤痕形成属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陈某在正当履职过程中,申诉人周某某持啤酒瓶随后追赶,陈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刺周某某左前胸一刀后跑回自己宿舍。经鉴定,周某某为重伤。
本院决定维持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平坝检公诉刑不诉(2019)164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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