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周某某,女,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63********,农民,住甘州区*镇*村*社,系被害人左某甲之妻。
申诉人左某,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南二环路*号楼*单元*号,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6222011986********,系被害人左某甲之女。
申诉人左某乙,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镇*村*社,农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8********,系被害人左某甲之子。
被申诉人左某丙,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镇*村*社,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70********。
申诉人周某某、左某、左某乙因左某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左某丙作出的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198号不起诉决定书,以被申诉人左某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9月15日早晨7时许,被申诉人左某丙在*镇*村*社自家位于直沟地的制种玉米地内收割玉米时,其叔叔左某甲因不愿左某丙开车从其玉米地过路问题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口角,在此期间,被害人左某甲将犯罪嫌疑人左某丙的腿抱住,期间左某丙摔倒在地,左某甲也跟随倒地,等左某丙起来后,发现左某甲身体不适、脸色苍白、昏迷不醒,经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左某甲进行抢救,发现左某甲已经死亡。经鉴定:排除死者左某甲生前受外力作用所致的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应系死者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继发性肺结核的病理基础上,与他人发生身体接触、互相争执等刺激因素,导致心肌供血不足,心律失常而猝死。
本院复查认为,虽然左某丙对被害人左某甲有心脏病是清楚的,但对左某甲的心脏病严重到什么程度、如果发生争执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左某丙并不清楚。且申诉人周某某、左某乙作为左某甲的家人应当知道被害人左某甲的身体状况,但是在案发当时,看到二人争吵后只是前来劝阻了一下,并未彻底排除矛盾,放任二人继续纠缠,说明作为家人的申诉人亦不能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此,不能苛求被申诉人左某丙具有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注意可能发生死亡的能力和义务。能够证明左某丙对左某甲的死亡结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证据不足。
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是被害人抱住了被申诉人的腿,左某丙的腿被抱住后,现场只有被害人左某甲和被申诉人左某丙。根据法医鉴定意见和尸体检验报告,能够排除被害人生前受任何外力作用所致的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但是被申诉人是否在被害人有心脏病不能刺激的情况下用语言刺激了被害人,或者用其他除伤害之外的行为刺激了被害人,现在证据无法证明。
综上,原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198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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