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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吴某某刑事申诉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甘区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2号

申诉人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现住甘州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22619********。系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吴某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甘区检公诉不诉字(2018)110号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定其购买假酒金额为52000元,但是甘州区法院在(2018)甘0702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中认定其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金额为19980元,我院认定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7年5月份以来,吴某某通过电话预定、银行转账、微信红包支付等方式,以19980元的价格从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朱某某自行用低价原料酒勾兑的“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五粮液”等各种品牌假酒,加价后用于在自己经营的甘州区东大街**酒业进行销售。

    本院复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明知是“以次充好”的假酒而收购,后将购买的“以次充好”的假酒销售给他人的事实可以认定,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无法认定,故本案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撤销本院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8〕110号不起诉决定书,由本院依法重新审查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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