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洛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叶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31960********,汉族,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门*号。
申诉人叶某某因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申诉人叶某某系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身份,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4月5日16点5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RAV4(车牌号码:豫******),在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内(******家属院),倒车过程中,将受害人刘某某撞到,后送医院抢救,刘某某抢救无效于2018年4月11日死亡。
案发后,高某某一方向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一方支付赔偿金并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对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部门对高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复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害人家属对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具有法律效力,西工院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西工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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