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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刘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辽市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刘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57********,汉族,现住灯塔市**镇**村**组**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刘某甲因王某甲和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39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申诉人刘某甲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和刘某乙(已故)以可以帮助刘某甲摆平刘某甲与王仲山经济纠纷官司执行的问题,在辽阳市白塔区北门社区辽阳市啤酒厂门前刘某甲的车中骗取刘某甲人民币20万元,并与刘某甲签订了协议。后刘某甲得知刘某乙和王某甲和并没有帮助其办事。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认定王某甲和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维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39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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