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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刘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文山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文州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7号

申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西畴县**乡**村委会**村**号,身份证号码:5326231991********,系原案件被害人。

申诉人刘某某因不服西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20年9月22日以提交申诉书的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被申诉人周某荣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及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周某荣赔偿申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2033.03元。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14时许,周某荣与刘某坤因房屋界线问题发生争吵,周某荣用竹竿将刘某坤家石棉瓦打烂一块。后刘某坤报警称,周某荣用竹竿将其儿子刘某某右边脖子打伤。经文山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19日9时许,西畴县公安局民警罗某钏带着辅警张某林、薛某权着制服到鸡街牛场坝村民委水头村调查周某荣涉嫌故意伤害刘某某案。后三人来到水头村村头附近找到周某荣,对其进行书面传唤,因周某荣不配合继而进行强制传唤,此次强制传唤致罗某钏(脖子)、张某林(右上肢前臂)、周某荣(右肩)不同程度受伤。经文山七都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荣右肩关节功能丧失35.8%、右肱骨头撕脱性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右肩关节脱位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林右上肢前臂咬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罗某钏颈部软组织挫伤未达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本院复查认为:

(1周某荣涉嫌故意伤害案: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周某荣与刘某坤因房屋界线问题发生争吵,后周某荣用竹竿将刘某坤家的石棉瓦打烂一块的事实,周某荣是否将刘某某打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周某荣涉嫌妨害公务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2018年12月19日西畴县公安局民警罗某钏、辅警张某林、薛某权依法对周某荣进行传唤,后因周某荣不配合而对其强制传唤。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当时周某荣确有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

本院决定:维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周某荣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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