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铜检侦监刑申复决〔2019〕1号
申诉人许*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铜陵市郊区**镇**村,系本案死者许*乙之子。
申诉人许*甲因不服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周**不起诉决定,认为周**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起诉决定认定周**成立正当防卫是为其脱罪,要求对周**提起公诉,故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19时许,许*乙(殁年61周岁)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许祠组农田时,偶遇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周**,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仰面推倒在田埂边稻田,意图强行与周**发生性关系。周**遂用手乱抓、奋力反抗,将许*乙头面部抓伤,并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黄色软管将许*乙颈部缠绕住。许*乙被勒住脖子后暂停侵害并站立起来,周**为了防止其继续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一直站在许*乙身后拽着软管控制其行动。
二人先后在稻田里、田埂上、许*乙驾驶的三轮车上对峙。其间,周**曾大声呼喊求救未果。二人对峙将近两小时后,许*乙下车并提出软管勒得太紧,周**便应许*乙的要求将软管放松,许*乙趁机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挣脱软管,周**担心许*乙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力向后拽拉软管,持续片刻后许*乙身体突然前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继续拽拉软管数分钟,后见许*乙身体不动、也不说话,遂拎着塑料桶离开现场。次日清晨,周**在村干部的陪同下到案发现场查看,发现许*乙已死亡,遂电话报警。
经鉴定,死者许*乙符合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
本院复查认为,枞阳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正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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