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韩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东丰县**有限责任公司**、**,现住东丰县**镇**街**委**组。系原案中东丰县**有限责任公司**。
申诉人韩某某因刘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刘某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撤销东丰检刑检诉刑不诉[2016]21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于2010年在东丰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哈达山工程期间,被口头聘为**,负责后勤和材料工作,并按月领取工资。哈达山工程结束后,2011年,刘某某、韩某某、方某某三人共同联系了敦化市塔东铁矿工程,由韩某某投入资金人民币60余万元及部分机器设备,刘某某负责管理,后因敦化市税务局税收不外流的要求,刘某某注册成立了敦化市**机械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并任负责人。刘某某在敦化负责管理工程期间,**公司与刘某某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公司或**施工队没有给刘某某开过工资,关于刘某某是**公司副经理,还是与韩某某是合伙关系,各证人证言不一致。复查后,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将本案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检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1日讨论决定:撤销原案不起诉决定,将本案移送起诉至法院。
本院决定:撤销原案不起诉决定,将本案移送起诉至法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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