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赣市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1号
申诉单位江西**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被害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系江西**油茶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诉单位江西**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要求彻查刘某某侵占**公司6000万元,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谢某某占股95%,股东张某甲占股5%,2005年公司股东及股权变更为刘某某占股35%,谢某某占股37.5%,张某乙占股12.5%,谭某某占股15%,2009年赣州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200万元入股**公司,占股25%,公司股东及股权变更为刘某某占股26.25%,谭某某占股11.25%,**资产公司占股25%。2009年谭某某退股、2014年1月张某乙、谢某某退股、2014年4月赣州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退股。
2014年1月,**公司股东谢某某将其名下的28.125%的股份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刘某某、张某甲名下,转让谢某某的股份期间,**公司的实际股东有刘某某、张某甲、赣州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方,其中赣州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入股前与**公司签订了协议,规定赣州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利润分配,每年只负责收取本金10%的利润。故当时**公司实际参与经营的股东为刘某某、张某甲。受让谢某某的股权所支付的300万元的资金为**公司资金,该笔资金支出系**公司的全体股东刘某某和张某甲协商同意后支付的。并且履行了股东变更的相关手续,刘某某、张某甲分别与谢某某签订了《江西**油茶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其中刘某某受让谢某某22.5%的股份,张某甲受让谢某某5.625%的股权。
本院复查认为,受让谢某某的股权所支付的300万元的资金为**公司资金,该笔资金支出系**公司的全体股东刘某某和张某甲协商同意后支付的,并且履行了股东变更的相关手续。
综上,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刘某某作出的赣章检公诉刑不诉[2019]97号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申诉单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赣章检公诉刑不诉[2019]97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刘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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