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萍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011976********,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江西省萍乡市**区**栋**单元**室,系原案被害人何某甲的儿子。
申诉人李某甲因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黄某某故意伤害何某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何某甲和丈夫李某乙与黄某某丈夫李某丙因黄某某家新房门口一小块土地的使用发生争吵,黄某某当时在李某丁家打麻将,听到争吵后也走到大厅骂对方,随后又与进门喝水的何某甲在李某丁家门口台阶上发生争执,并互相有推搡。在推搡过程中,黄某某朝何某甲身体推了一下,导致何某甲从门口台阶边上摔下。经上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黄某某本人供述承认推了何某甲,之后何某甲后退摔下台阶。彭某某、何某乙的证言能证明何某甲说她是被黄某某推倒了。证人李某戊拍摄的短视频,可以证明黄某某当时正在用手从上向下击打何某甲,何某甲就站立在台阶边上。黄某某本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相互印证,结合其它证据能够证明黄某某将何某甲推下了台阶造成其轻伤二级后果的事实,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确有不当。复查期间经调解,黄某某家属向申诉人表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人民币3万元。鉴于双方系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又是亲戚关系,黄某某本人已70岁且身患重疾,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决定:变更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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