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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沧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卿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3********,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沧州任丘市,现住河北任丘********号楼**单元**。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卿某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不服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任检刑不诉(2019)80号、81号、82号、83号不起诉决定,请求依法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齐某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王某甲居住于卿某某、陈锦铭家楼下,因卿某某、陈锦铭家噪音大等问题,王某甲与卿某某、陈锦铭家产生矛盾。2018年5月2日晚上,王某甲、其母亲王某丁以及王某丙、王某乙、齐某、郑某某、刘某共七人,一同去了卿某某、陈锦铭家,王某丁、王某乙等人在卿某某家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发生肢体冲突。王某丁为了泄愤强行居住于卿某某家中,长达7天之久,在此期间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多次出入卿某某家,派出所民警、物业及居委会多次劝说让王某丁搬出卿某某家中均无果。另外,王某乙、齐某对卿某某的右耳进行殴打,致使卿某某右耳耳膜穿孔,经河北省眼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卿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之后王某乙提出重新鉴定,2019年8月5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法大[2019]医鉴字第9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卿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在王某丁居住卿某某家中期间,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虽有多次出入卿某某家、为王某丁送饭等行为,但上述三人是否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观故意和长时间居住行为,其行为是否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虽有证据证明王某乙和齐某对卿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但卿某某耳膜穿孔是否构成轻伤二级、王某乙、齐某之行为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任检刑不诉(2019)80号、81号、82号、83号不起诉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任检刑不诉(2019)80号、81号、82号、83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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