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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楚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楚州检公诉刑申复决〔2019〕4号

申诉人苏某某,男,汉族,云南姚安县人,农民,身份证号5323251955********,系被害人之父。

申诉人马某某,女,汉族,云南姚安县人,农民,身份证号5323251957********,系被害人之母。

申诉人苏某某、马某某因邓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申诉人苏某某、马某某请求楚某某人民检察院查明案情,撤销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19]45号不起诉决定书,追究邓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邓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下午吃完晚饭以后,走路经过桃园湖时,被普某某以卖淫嫖娼的方式带到**巷**楼房间内,在没有进行色情交易的情况下,普某某便向邓某某要钱,邓某某不给普某某钱,这时候从外面进来一胖(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5323251980********)一瘦(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51983********)两名男子对其进行威胁,苏某拿出匕首对邓某某进行威胁,让其拿钱,三人强行将邓某某衣服口袋里的8000元人民币抢走,在实施抢劫过程中,邓某某从苏某手中夺过匕首,对着苏某和朱某某乱捅,导致苏某死亡,朱某某腹部和右手受伤,普某某逃离现场,邓某某从四楼摔下后受伤,摔伤后在楚某某人民医院治疗。现已出院,但行动不便。

本院复查认为,该案存在诸多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经两次退查后均无法查清,导致本案难以认定涉案人员朱某某、苏某和普某某是否涉嫌以色诱实施抢劫的行为不清,邓某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情节不清。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楚雄市人民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决定:维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19]45号不起诉决定书。

申诉人如不负本决定,可以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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