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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滨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5号

申诉人赵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31992********,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系陈某某强奸罪一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赵某某因陈某某强奸罪一案,不服杭州**院作出的未予提起公诉决定(相当存疑不起诉),以陈某某违背自己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犯罪,应当向法院起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3年6月18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黑犯罪已判刑)与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大酒店吃饭饮酒后,继续到本区“**”KTV唱歌饮酒;当晚22时许,由符某某驾驶陈某某的浙A33****奔驰车将陈某某、赵某某送至****小区。22时09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随被害人赵某某一同进入赵居住的2幢2913房间内,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2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走出被害人赵某某房间,后再次敲开赵某某房间的门并两次进入,最终于22时45分许离开。被害人赵某某于6月19日凌晨零时21分打电话报案。

6月2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汤某某(已判刑)出面跟赵某某协商和解,汤某某承诺支付25万元“补偿费”给被害人赵某某,并要求被害人赵某某签具本案非强奸、系误会的承诺书。6月25日,由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银行账户转入汤某某账户25万元,同日汤某某账户转入赵某某银行账户25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反映,陈某某涉嫌强奸罪的证据有:被害人赵某某当晚的报案,明确陈述其被强奸,陈某某身上有其咬痕,且被害人陈述稳定;被害人朋友证明当晚被害人告知被强奸及被害人哭泣等情绪状况;证人汤某某亦在证言中明确其应吴某某的要求,出面帮陈某某和被害人谈判,由陈某某出资250000元,让被害人出具承诺并离开滨江等事实;陈某某妻子夏建兰证有一次陈某某很紧张,说其出了一点事,几个月后被抓才知道他强奸;来某某证陈某某亲口告诉其强奸一个女的,后他关系全部打通,就无罪释放。上述证据已可以认定陈某某涉嫌犯强奸罪。

陈某某涉嫌强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强奸罪。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依法应当提起公诉。

本院决定: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

2019年9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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