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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古力尼沙·塔依,性,1969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1020,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号楼1单元102室。系被害人妹妹

申诉人古力尼沙·塔依不服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对被不起诉人艾力·吾斯曼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作出的阿分检不诉字(2020)2号不起诉决定书,以阿克苏检察分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误、犯罪嫌疑人艾力·吾斯曼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07年6月22日19时许,根据克比尔·衣不拉音(住新和县塔什艾日克乡吐格曼百西村1组)向新和县塔什艾日克派出所电话报案,在新和县塔什艾日克乡吐格曼百西村1组北面新建白油路25公里+700米处的路段,白油路南侧油五米宽的从北向西的林带里发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被撞入沙枣树的状态停放在此处,林带南侧同一个方向的小渠里发现一具男尸体。经调查查明,死者系依不拉音·塔依尔(身份证号:6529**********101X,住新和县新和镇艾提古丽街*号,殁年54岁)。

经法医鉴定,死者依不拉音·塔依尔右侧头部、左后枕部、左颞部周受钝性暴力(双面锤)多次(8次)作用引起右额、顶、颞、枕叶及左枕、顶、额叶大范围脑挫裂创伴脑水肿继发脑干损伤;右侧颈部及左前胸部受锐性暴力(刃长不超过2㎝单刃刺器)多次(8次)作用引起右侧颈动、静脉、总气管离断和心脏大动脉(主动脉弓)贯通创,迅速加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艾力·吾斯曼故意杀害被害人依不拉音·塔依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据以定案的证据达不到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证据仍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对艾力·吾斯曼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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