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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平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1号

申诉人杨某,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003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汝州市老二门街24号,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05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河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处级调研员,住郑州市金水路9号附2号院7号家属楼6楼54号。因犯开设赌场犯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申诉人杨某不服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汝检公诉不诉〔2018〕50号不起诉决定,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袁某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要求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4年8月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及原审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李某负责累累,为了帮助李某不被刑事追究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由冯某某出面将郭某某、任某某、陈某某及被害人杨某等人召集至袁某某的茶社,二人向在场的人员提议出资900万元营救李某一事。冯某某当场出示该6900万元的虚假债权凭证,保证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要求杨某、郭某某、任某某等人放心出资,并承诺李某回来之后能够立即偿还债务,郭某某等人因不愿出资而离开。被害人杨某信以为真,提出质押6900万元债权凭证后愿意出资300万元,冯某某与袁某某表示同意。于同日下午杨某出资300万汇至袁某某指定的账户。后冯某某、袁某某二人拒不向杨某提供 李某债权凭证。李某称自己并未在袁某某处放有债权凭证且无偿还杨某300万元的能力。杨某多次要求冯某某路、袁某某提供其所称的李某债权凭证并偿还300万元,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告知李某尽量拖延偿还所欠杨某债务。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供述、原审被告人袁莫某供述、被害人杨某陈述和本案其他证人证言、电话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伙同原审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00万元,冯某某在不同的阶段均起主要作用,全程参与,共同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冯某某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当,应当依法追究冯某某的刑事责任。申诉人杨某的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决定: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汝检公诉不诉〔2018〕50号不起诉决定。

二、由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冯某某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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