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芮检检二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镇**村**组。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史某某不服万荣县人民检查院作出的万检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4月4日以个人来访方式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30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从万某某城九波汽修部购买了一辆价值175800元的北京现代索纳塔九1.6T智能版轿车,**汽修部**史某某给其垫付首付款47860元,承诺一个月之后还清,一个月后苏某某未向史某某归还垫付款。2016年7月4日,苏某某将从史某某处购买的车辆质押给运城市**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借款6.3万元。被害人史某某多次联系苏某某,苏某某拒不归还垫付款。
经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万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仍然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购车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万检刑不【2019】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诉人史某某在申诉期间没有提出可能改变原决定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本院决定:维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万检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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