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兰xx,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xx,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 ,初中文化,农民,住奉新县xx镇xx村xx组。系原案的受害人。
申诉人兰xx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奉检诉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申诉人熊x甲不起诉的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以申诉状的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追究熊x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2月6日晚,被害人兰xx的儿子兰x因严xx在微信群(名为“xx村群”)中发表了针对被害人兰xx的不利言论,便到严xx家要求其道歉。因严xx拒绝道歉,兰x便与严xx发生肢体冲突。熊x甲见状便与严xx一起殴打兰x。听闻此事的被害人兰xx携带一根木棍来到严xx家帮架,用木棍打晕严xx妻子熊x乙,用手推倒严xx的母亲罗xx。熊x甲上前抢夺兰xx手中木棍,在双方僵持过程中木棍被邻居刘xx夺走。双方便持板凳等家具互殴。双方互殴造成兰xx、兰x、熊x甲、严xx、熊x乙、罗xx不同程度受到伤害。经鉴定,兰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兰x、熊x甲、严xx、熊x乙、罗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被害人兰xx持木棍前往严xx家帮架,造成其本人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右鼻骨骨折。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兰xx的损伤为熊x甲所为。
本院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熊x甲持木棍殴伤被害人兰xx,从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兰xx的申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不予以支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存疑不起诉对熊x甲作出不起诉,并无不妥。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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