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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太检刑申复决〔2019〕6号

申诉人代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7********,汉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户。系原案被害人之妻

申诉人某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22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的一审判决,2019年11月5日递交《刑事抗诉申请书》的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申请人一审法院量刑过轻,要求我院提出抗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2时14分,被申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皖K0Q257号小型轿车,沿太和县Y073线由三塔往太和方向行驶,至**镇**村闫某某家门口时,疏于观察,与前同向行驶的李某甲醉酒后驾驶的电动四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乘车人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复查认为,被申诉人李某某确系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事后有逃逸情节。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事后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并部分赔偿,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申诉人某某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基本适当。

本院决定: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支持申诉人代某对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的抗诉要求。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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