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六市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8********,汉族,专科文化,叶集区太阳幼儿园股东,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乡**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系原朱启锋故意伤害不起诉案的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房**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申诉人朱某某因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叶检刑不诉(2020)3号不起诉决定,以要求对李某某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立案复查。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以来至案发,六安市叶集区太阳幼儿园(以下简称太阳幼儿园)股东朱某某、桑某某、刘某某因幼儿园股权及经营问题多次发生冲突。2019年2月11日(正月初七)下午,该幼儿园股东兼园长刘某某等人得知朱某某、桑某某要把之前刘锁太阳幼儿园门的U型锁锯掉,准备正月初八正式开学后,便伙同刘某某和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李国某、殷某某等人驾车来到太阳幼儿园门口。在现场,刘士鑫和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准备以更换太阳幼儿园保安、占据保安室的形式,阻止朱某某和桑某某2019年2月12日(即正月初八)开学时,与朱某某、桑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中,刘某某和朱某某、李某某殴打朱某某,刘某某致朱某某鼻部受伤;朱某某用带钩子铁棍与李某某对打中将李脸部弄伤。陈某某、李某某、殷某某与桑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等人在幼儿园操场彩虹跑道附近打斗时,互有不同程度受伤。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关于李某某行为导致朱某某轻伤二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叶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启锋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维持叶集区人民检察院叶检刑不诉(2020)3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