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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丽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8号

申诉人王某甲,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31971********,家住华坪县**乡**村。

申诉人王某甲因不服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华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不起诉决定书》。

本院复查查明:

2010年7月8日,申诉人王某甲与华坪**煤矿(**乡**煤矿)因运煤的问题发生分歧,申诉人王某甲便将煤矿的路堵住。7月9日下午,胡某甲在煤矿开会,宣布煤矿对王某甲堵路的处理决定,王某甲父亲王某乙不服,并当场撕毁处理决定书,胡某甲见问题难以解决,便宣布散会。会后,胡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发生肢体冲突,胡某甲殴打王某甲鼻子,致王某甲鼻子流血,丰某某打了王某甲,之后双方被劝开王某甲和王某乙随后回家,胡某甲打电话给胡某乙,说他在煤厂被王某甲家两父子打了,叫胡某乙开车上来。胡某乙接到胡某甲的电话后,就喊胡某丙(已判刑)、明某某等人从华坪赶到嘎佐。19时许,胡某甲、丰某某开车从煤矿到堵车点时,王某乙及陶某某在王某甲家门口骂胡某甲。19时30分许,胡某乙、胡某丙、明某某等人到了现场。随后,派出所民警也到了现场,并向胡某甲等人了解情况,胡某甲表示只要王某甲给驾驶员道歉,保证不打王某甲。派出所民警及村委会干部吕某某就到王某甲家给王某甲做工作。后王某甲到现场道歉,在道歉过程中,明某某用手打了王某甲,胡某丙绕至王某甲身后,用橡胶棍打了王某甲的头部,致使王某甲头部受伤。经鉴定,王某甲头部伤情为重伤。

本院复查认为,主观上,明某某与胡某丙是否具有伤害王甫丛的共同故意,证据不足。客观上,在堵车点发生纠纷时,根据明某某供述,自己只是用手拍了王某甲的肩膀两下,证人王某、王某某证实当时明某某是用手打了王某甲头部、脖子部位两拳,王某甲证实明某某用拳头在自己的脸部打了一拳,明某某的行为是否造成王某甲头部重伤的结果,证据不足。因此,认定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维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华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明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申诉人如不服本复查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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