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临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临检刑二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白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临县**乡**村人,住本村4号。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白某甲因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临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不起诉决定,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07年5月21日23时许,申诉人白某甲酒后到了白珍连家院墙外,先用砖块扔的砸碎白珍连家的玻璃,后翻墙进入白珍连家院内,继续用砖头将白珍连家玻璃砸碎,后白某甲强行进入白珍连家中闹事,在白某乙赶到白珍连家时,白某甲将白某乙的头部打伤,后白某甲翻墙逃走。

2009年1月19日晚上,申诉人白某甲和白引民、白引平、李某某(三人已行政处罚)在临县县城喝酒时,因白引民的老婆高某某跟上白谈照跑了,四人商议要去青凉寺乡梁家会村白谈照家找白谈照和高某某。酒后,白某甲和白引民、白引平、李某某开车到了白谈照家,白谈照不在家中,家中只有白谈照父亲白某丙、母亲张某某和白谈照儿子,后白某甲捡起地上一把铁锤将家中的水缸、米缸、碗、窗户、玻璃等砸烂。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两宗事实的发生时间分别是2007年5月21日与2009年1月19日。案件发生后临县公安局均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具体是2009年6月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6月11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被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发生后临县公安局未刑事立案侦查,卷内也无材料显示白某甲有逃避侦查的行为;另申诉人白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或拘役,其追诉时限是五年。故认定,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原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变更本院临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变更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白某甲的犯罪事实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决定对申诉人白某甲不起诉。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