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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万检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91******** ,汉族,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卢某因杨某、李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万某某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7日以(2019)赣0922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还应赔偿卢某36962.85元、赔偿卢某某18264.32元。

该判决书对原案被告人杨某李某量刑过轻,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6月5日凌晨许,杨某、李某在万某某金乾酒店门口与被害人卢某踢了由李某驾驶的小车后面而发生口角,后杨某、李某驾车到万某某油闷大虾夜宵店。一会儿,卢某打电话联系得知杨某在万某某武汉油焖大虾夜宵店时,卢某与他人就驾车到万某某武汉油焖大虾夜宵店门口对面,叫杨某 ,杨某、李某因怕对方人多会吃亏,就从厨房拿了菜刀藏身后走过去,在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杨某、李某从身后拿出菜刀将被害人卢某和卢某某砍伤。后经万载康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卢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诉人杨某、李某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自首,认罪认罚,虽未赔偿到位,但在审查起诉期间,原案被告人有意就赔偿与被害人进行协商,但被害人不愿接受,导致未达成调解,被申诉人有从轻减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实刑,属量刑适当。

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2020年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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