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广检四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何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76********,家庭住址:文山州广南县**镇**村。
申诉人何某某因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案,不服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不起诉决定书》作出对江某某不起诉的决定,以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不起诉决定书》明显错误,江某某的行为已经明显具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对江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于2020年3月12日以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于2020年3月24日转我院办理。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7月1日23时许,江某某和何某某在广南县八宝里杠石场拉沙时因为排队问题发生争执,二人被在场人员劝开。后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D*****货车装载砂石离开石场,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H******货车追赶何某某,在八宝安乐加油站逼停何某某驾驶的车辆,然后下车持铲子砸碎何某某车辆的左侧车门玻璃,之后江某某倒车撞到何某某的货车车头。经鉴定,何某某的货车损毁总修复费用价格认定值为19000 元。复查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在案证据系广南县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未发现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办案违法问题,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广南县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严重的情形。本院复查认为,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系故意犯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2)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行为人需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且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广南县公安局移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嫌疑人江某某实施了持铲子砸碎何某某车辆的左侧车门玻璃,倒车撞到何某某货车车头,导致何某某车辆损坏的事实。但是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江某某持铲子砸碎何某某车辆的左侧车门玻璃的行为达到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立案追诉标准,也不能充分证明江某某倒车撞到何某某的货车的行为系其故意所为,所以不能认定江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江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维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对江某某不起诉决定。申诉人如不服本复查决定,可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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