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通检刑申复决〔2020〕9号
申诉人额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嘎查。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额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库伦旗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撤回起诉决定,以撤回起诉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且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1月3日23时40分许,库伦旗**嘎查村民额某某来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家,砸碎门前东侧玻璃后强行进入屋内,拿起赵某某家中的菜刀,在与赵某某、红某夫妇相互撕扯、殴打的过程中,致使额某某受伤,后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额某某慢性硬膜下血肿,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第4-6、9-11肋共6肋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鼻骨及双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额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持刀行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对额某某实施了殴打,虽然造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的后果,但其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库伦旗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不起诉决定书已告知并送达申诉人,撤回起诉书是程序性文书,具体不起诉理由以不起诉决定书为准。
本院决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库伦旗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库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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