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人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21975********,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街**号。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组**号。
申诉人部某某因赵某某、肖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肖某某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以赵某某、肖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应当对赵某某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赵某某与周某某、李某某在巴林左旗一火锅店吃饭,后李某某因故离开。23时许,三人到巴林左旗**街**号李某某租住的房屋找李某某,途中赵某某去买水,肖某某和周某某因敲门声音大、时间较长,引来房东部某某责骂,后肖某某与部某某二人对骂,部某某说你等我下楼,肖某某与周某某即离开。此时赵某某来到上前问询情况,部某某用白色塑料管打赵某某,赵某某与其对打,赵某某电话告知肖某某与周某某称打架了,肖某某与周某某回头,周某某将二人拉开,赵某某即开车去一网吧,部某某又用白色塑料管打周某某时,被肖某某用胳膊挡住,塑料管被打断,肖某某将部某某打倒在地,后肖某某、周某某二人到网吧与赵某某会合。
申诉人提出案件性质属于故意伤害,其右耳损伤事发时受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有公安机关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查,该申诉理由成立。
申诉人提出赵某某、肖某某二人酒后来砸门,对申诉人先是辱骂,后又进行殴打,致申诉人轻伤二级,侦查机关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案件应当提起公诉。经查,本案证据如下:
赵某某称:到场后与部某某对骂,部某某先拿塑料管打了赵某某,自己还手打了部某某的肩膀,右脚踹了部某某胯骨,想打部某某嘴巴子没打到,打电话给肖某某、周某某二人后,赵某某先驾车离开。
肖某某称:与房东争吵后与周某某离开,后赵某某电话中说自己被打,二人返回,见部某某用白色塑料管打赵某某,赵某某也打部某某。赵某某被劝离后,部某某用白色塑料管打周某某,被自己用胳膊挡下,塑料管被打断,自己踹了部某某腿部一脚,用手掐部某某的脖子将其摁蹲在地上。
申诉人部某某先是称两男一女共同将其致伤,右耳金耳环被抢(先称一对耳环价值2000余元,后称价值12000余元),其没还手;后又称是两个男的一起将其打伤,自己没动手也没拿东西;再后在左旗院调解时,又指认赵某某和肖某某中的一人为致伤行为人。
以上,二名被不起诉人供述一致且稳定,与申诉人陈述完全相反,而作为原案被害人的申诉人,却一个人对案件事实先后存在着三种不同说法。
现场三名人证,一名为被不起诉方人证,两名为被害方人证。
被不起诉方证人周某某两次证词相互矛盾。在行政笔录中称:让赵某某离开后,自己与部某某争吵时,部某某用白色塑料管打其被肖某某拦下,肖某某与部某某互相撕扯在一起,没看见赵某某和部某某打仗。在刑事笔录中称:部某某骂人并用白色塑料管打自己时被肖某某拦下,肖某某和赵某某一起与部某某厮打在一起,具体打在什么部位没看清。
被害方证人王某某称:是一个男的把部某某打了,打在什么部位没看清。
被害方证人张某某两次证词也相互矛盾。在行政笔录中称:看见两男一女在墙角处打部某某。在刑事笔录中称:看见两个男的在打部某某,由于天黑,打在了什么部位没看清。
上述证据表明:如果赵某某、肖某某共同实施了与部某某打架行为,则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对部某某的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被害方证人王某某的证词却印证了二名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即赵某某、肖某某是先后、分别实施了与部某某的打架行为。这样就要求必需查清“是谁的打击行为”造成了部某某耳膜穿孔。赵某某、肖某某二人所供述的打击部位显然均不能够造成部某某右耳膜穿孔,二人谁都不承认打击了部某某右耳部位;被害方证人房客张某某两次证词与被害人前两次陈述完全一致,没有采信力;被不起诉方证人周某某两次证词自相矛盾,也没有采信力;上述情形导致目前在案证据没有确定性。
另查,本案中,申诉人部某某存在过错。有先辱骂他人、先使用工具打人的行为,且一米长的塑料管在打肖某某时被打断。在适度防卫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损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部某某伤情只是轻伤二级,系入刑最轻伤级。现二名被不起诉人其中必然有一位是致伤行为人,但此人是谁,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已得不到证实或者排除。
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周某某敲门是出于找人原因,之前李某某在与三人一起吃饭离开后,手机关机,打了几个电话也不通,在这种情况下,三人共同去找李某某是正常的,不找反而是不正常的,故本案系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案件性质系故意伤害,侦查机关认定为寻衅滋事不当。同意申诉人关于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申诉意见。但本案致伤行为人经两次退查后仍不能确定,相反,证据越查越乱,没有确定性。根据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对二名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的请求不予支持。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作出的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17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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