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潍检三部刑申复决〔2020〕9号
申诉人郝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4********,汉族,住潍坊奎文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郝某某因杨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潍高新检公刑不诉【2019】6号、7号、8号不起诉决定,认为杨某某、高某某、李某甲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私自收取高额手续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向本院申请监督,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5年12 月3日至2016年6月27日,刘某某、郝某某、鞠某某等人在潍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地址为潍坊市高新区**大厦**室)通过该公司代理的平台(江苏新沿海、上海万致、北京高朋外汇)进行现货白银、外汇的炒作交易买卖,该公司法人杨某某、技术主管高某某、前交易部主管李某甲以代客操作、EA自动交易模式大量交易、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刷单以收取手续费及点差费进行盈利,造成客户投资资金大量亏损。其中刘某某在江苏新沿海和北京高朋外汇平台炒白银和外汇亏损387000元,郝某某在上海万致平台炒外汇亏损152403元,鞠某某在上海万致平台炒外汇亏损140626元,李某乙在北京高朋平台炒外汇亏损35727.53元,钟某某在江苏新沿海平台炒白银亏损18970元。上述五名被害人共计亏损734726.53 元。经侦查,发现该公司法人杨某某、技术主管高某某、前交易部主管李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具体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实不足,且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查仍无法查清,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
本院决定:维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潍高新检公刑不诉【2019】6号、7号、8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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