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赣市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蓝某某,女,19**年**月**日生,畲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
申诉人蓝某某因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赣康检刑不诉[2019]56号不起诉决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5月6日9时许,蓝某某与其夫弟刘某乙因家事争吵至正在开会讨论修建村小组公路事宜的刘某丙家。因蓝某某讲话声音太大影响讨论,参会的刘某甲叫蓝某某与刘某乙不要在开会处讨论家事,蓝某某不听还辱骂刘某甲。随后,刘某甲来到厨房欲将蓝某某拉到屋外,蓝某某用雨伞进行阻挡,刘某甲妻子黄某某及刘某丁上前拉住刘某甲,刘某甲挣脱。在此过程中,蓝某某后退被水鞋绊倒后倒地致腰椎骨压缩性骨折受伤。经法医鉴定,蓝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2018年5月16日,民警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刘某甲向蓝某某支付赔偿费1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刘某甲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
本院决定:由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纠正。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