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鄂检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011965********,汉族,东胜区**街坊**号。系**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300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花园**期**号楼**单元**室。
申诉人苏某某因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不服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达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查明案情,依法对**科技有限公司及周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经复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期间,**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通过王某某的介绍,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周某某购买品名为169的玉米种子64000公斤,总价为396800元。苏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打款396800万元,之后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和20日收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通过物流发来的两批64000公斤外包装为白色编织袋、无任何标签或字样的玉米种子。收到玉米种子后一直到2017年春季,苏某某发现玉米种子里有石子和烂种子,遂联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来检验该批种子。2017 年4 月10 日双方人员现场抽检共计100 公斤玉米种子,其中有大小石粒1 公斤,经**种业有限公司机械精选后无法选出,故不能按正常种子销售,周某某出具红轴335检验后果报告单,该报告单上有周某某和苏某某的签名,说明不能按正常种子销售。
本院复查认为,1.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169玉米种子为假种子或者伪劣种子,也无法证实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首先,涉案的169玉米种子未经审定,而**公司的周某某就予以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列明的情形。但根据本案中周某某与苏某某双方经抽检后作出的检验后果报告单及侦查机关就未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种子进行鉴定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涉案玉米种子没有进入到销售环节,即没有销售到农户手中,现属于公司对公司销售,且玉米种子包装没有产品标示不能视为成品种子,只是为一种农作物种子,可能是玉米种子,也可能是商品玉米,故不能鉴定;至于玉米种子中掺杂多少石子的问题,根据农作物种子行业标准,净度为98%,本案中报案人与**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对涉案种子的净度没有约定,所以对种子中掺杂石子数量的鉴定无意义。”在无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无法直接认定涉案玉米种子属于假种子或者伪劣种子。
其次,周某某与苏某某均系有资质经营种子的主体,属于周某某直接出售给苏某某,而未销售给农户,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达到“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的标准。
第三,关于周某某销售给苏某某的涉案169玉米种子是代繁还是销售,现有证据相互矛盾且无法印证,关键证人王某某对于周某某与苏某某的本次交易并没有直接证实;另,本案中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周某某在涉案玉米种子发货时,明知玉米种子中含有石子而予以发货,现有证据推定周某某主观上明知是假种子或者伪劣种子的证据不足。
综上,认定周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169玉米种子中含有石子,但涉案的玉米种子有多少含有石子,在案证据中并没有体现,所以,该案的数量和价值也难以计算。本案中周某某与苏某某双方经过对涉案玉米种子抽检后作出检验后果报告单,并说明不能按正常种子销售,但该报告不能直接作为鉴定意见使用。本案中因不符合鉴定条件,未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玉米种子进行鉴定,在没有其他鉴定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公司周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足。
其次,在本案中苏某某与周某某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是否就净度、验货方式等相关条款进行过约定,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仍无法证实。
第三,关于周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现有证据也不充分。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公司周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周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达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申诉请求。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决定维持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达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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