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申复决〔2020〕Z5号
申诉人罗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57********,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东方市人,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罗某甲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东检一刑不诉[2020]Z87 号不起诉决定,认为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上午,罗某甲携带一把砍柴刀在东方市八所镇十所村村委会旁王某某的茶店喝茶时,与在该茶店喝茶的罗某乙发生冲突。罗某甲持砍柴刀砍罗某乙,但罗某乙抓住罗某甲持刀的手并将罗某甲抱摔在村委会篮球场与茶店中间的台阶上。罗某甲摔倒后仍手握砍柴刀,罗某乙按住罗某甲持刀的手,又击打罗某甲数拳后,被在场群众阻止。经法医鉴定,罗某甲右侧气胸、右侧9-11后肋骨折轻伤二级,左眼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罗某甲认为罗某乙殴打其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予以追究。但依现有证据,罗某甲持刀砍罗某乙,被罗某乙摔倒在地后,又被罗某乙用手击打。经鉴定,罗某甲右侧气胸、右侧9-11后肋骨折轻伤二级、左眼轻微伤。但究竟是罗某乙先用手点指罗某甲并用塑料凳子砸罗某甲引发案件,还是罗某甲主动持刀砍罗某乙引发案件,现有证据相互矛盾,未能查清。且案件发生时,罗某甲持刀砍罗某乙,不能排除罗某乙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本院决定:对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东检一刑不诉[2020]Z87号不起诉决定予以维持。
检 察 官:林华珠
检察官助理:彭逸鹏
书 记 员:谢耀龙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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