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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王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2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性,1937年**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3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人,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王某某因马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不服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临高新检捕诉刑不诉〔2019〕21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对马某某提起公诉。

被申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29日向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沂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认为,2015年9月3日11时许,**镇**生态园的马某某纠集多人,开车到**镇**村王某某家中,在未经过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非法侵入到王某某家中并将王某某强行带至村委理论王某某问其要地钱的事,在**村委工作人员不在的情况下,又用车将王某某拉至马厂湖派出所。

临沂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认为被申诉人马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被申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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