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21969********,汉族,大专文化,庆云县庆云镇**站**,住庆云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申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不服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的德庆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不起诉决定,以其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请求撤销该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2年至2014年,申诉人王某某在担任庆云镇**站**期间,在上报小麦良种补贴工作中负有小麦良种补贴工作的审核责任,在庆云镇所属的村向经管站报送的小麦良种补贴亩数存在虚高、多报的情况下,未尽到应履行审核的职责义务,最终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41338.53元。
本院复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所作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德庆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不起诉决定,予以维持。
2020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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