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33196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村**街**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王某某因柳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崇礼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崇礼区院公诉刑不诉[2018]10号不起诉决定,以不起诉决定理由不能成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不起诉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在张承高速公路管理处工作的任某某,以给王某某等人承揽京蔚高速公路收费站工程、小五台山土方工程、高速绿化工程、声屏障工程、赤城陈家沟隧道等工程为由,先后多次让王某某交纳招投标前期费用、质保金等巨额费用。其中,任某某以帮王某某承揽京蔚高速公路收费站工程为由,让王某某支付80万元作为承揽收费站招投标的前期费用。2016年6月3日,王某某按照任某某所给账号将80万元转入柳某某的银行卡内。同日,柳某某将75万元转账到任某某的银行卡内。2017年1月14日,王某某等人找到柳某某询问给其打款及承揽工程的事宜,柳某某承认收到过王某某给其转账80万元钱的事实,对承揽工程的事,柳某某谈话中所说的话,王某某等人用手机录音。2016年5月份,任某某以给张家口市崇礼区居民张某某承揽二秦高速公路土方工程为由,要求张某某交纳工程保证金,同年5月柳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回信息催促张某某交纳工程保证金。案发后,任某某于2017年1月31日因病死亡。
本院复查认为:
柳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原案侦查阶段柳某某曾供述,他是听信了任某某的话,误以为任某某能给王某某、张某某承揽上工程,才按照任某某的吩咐催促张某某交纳工程保证金,按照任某某教其说的话的意思,与王某某等人见面时回答了王某某等人的问话,而重要涉案人任某某已死亡,现有证据不能充分印证柳某某供述的真实性,柳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况且,王某某等人在认识接触柳某某之前其巨额钱款已全部转给任某某,柳某某对王某某说的话与王某某被骗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柳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原案侦查阶段柳某某供述,他曾借给任某某35、36万元左右人民币,除有少量的现金外,基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任某某的,后任某某陆续还钱,2016年6月3日,收到王某某转账80万元,是任某某说别人欠任某某的钱转过来的,让柳某某留下5万元作为任某某还柳某某的欠款,剩下的75万元转给任某某。据银行转账交易记录证实,柳某某与任某某多次相互转账,不能排除柳某某与任某某有债权债务关系,柳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 认定柳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证明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崇礼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柳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本院决定:维持崇礼区人民检察院对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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