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林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6********,汉族,住霞浦县**街道**号。
申诉人林某甲不服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不诉[2020]3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林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诉人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林某乙有犯罪动机、实施了犯罪行为,且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已达到立案标准,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明显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以林某乙案发前因车辆停放问题与申诉人林某甲发生过口角,林某乙供述关于其是否出现在车辆被划部位与视频显示不符等理由推断林某乙有作案动机,且有掩饰犯罪的行为,但以上均无法直接证实林某乙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认定林某乙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存疑,无法认定林某乙实施了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对林某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处理适当。
2020年6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