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日开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路**号。
申诉人李某某因吕某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下述申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出申诉:
1、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撤回起诉时未告知其本人,其本人也未对吕某出具书面谅解。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吕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原文书认定的事实准确无误、证据确实充分,作出原不起诉决定的程序合法。
本院复查认为,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确为原案被不起诉人吕某所致,但被不起诉人吕某的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应当对吕某不起诉,原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日开检公诉刑诉[2018]11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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