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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李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新兵检八分院刑检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李某某,男,197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系新疆公司职工,住石河子市小区******号。

申诉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兵莫索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决定,以案件事实清楚、被申诉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8月9日零时许,被申诉人崔某某与申诉人李某某因经济纠纷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香米源抓饭店”门前发生争执,崔某某使用空酒瓶击打李某某头部,申诉人李某某也使用另一酒瓶击打自己头部。经鉴定,李某某头部左侧额部少量硬膜下血肿,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复查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崔某某和李某某对李某某的头面部都实施了用酒瓶击打的行为,造成李某某头面部受伤,结合鉴定意见和法医的证言,造成李某某头部损伤轻伤一级的原因存疑。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兵莫索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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