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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朱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刑申复决〔20201

申诉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住万盛花园**号楼**单元**室。系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某某因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44号不起诉决定,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对其作出绝对不起诉。本院受理审查后于同年5月12日立案复查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朱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错误。理由为:

1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白某某**镇人民政府**并负责镇安全生产工作期间,是全镇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所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2朱某某在明确发现**镇雒家滩村苏家湾社**砂厂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也没有向区安监局进行书面汇报处理,反而失职渎职,与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企业自律代替政府监管,放任该企业长期非法开采,带病作业。

3白某某**镇雒家滩苏家湾社**砂厂因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措施不到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致一人死亡,该事故的发生与朱某某的失职渎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4.原不起诉决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后请示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并得到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同意。

综上,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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