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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方某甲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淄检刑申复决〔2020〕6号

申诉人方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51968********,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号楼**单元**层**室。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方某甲因方某甲被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对方某乙作出的临检二部刑不诉〔2019〕40号、对王某某作出的临检二部刑不诉〔2019〕41号不起诉决定,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乙与申诉人方某甲系父女关系。因方某甲母亲去世后,方某乙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结婚,遂与子女之间产生矛盾。方某乙与王某某居住的淄博市临淄区**生活区**号楼**单元**室的防盗门,被其子方某丙损坏。2016年10月28日10时许,申诉人方某甲因要给其父亲方某乙换防盗门,来到淄博市临淄区**生活区**号楼**单元**室的入户门门口,并打算进入屋内,方某乙用手将方某甲向外推,阻止其进入家中。随后,方某甲和王某某发生撕扯,过程中方某乙将方某甲推倒在地。后方某丙赶到现场并报警,方某甲到医院就医。经鉴定,方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方某乙、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临检二部刑不诉〔2019〕40号、41号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维持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临检二部刑不诉〔2019〕40号、41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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