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4号
申诉人广东**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号,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67********,性别女,汉族,系原案被害人(单位)。
申诉人广东**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未过追诉时效,应当对陈某某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2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挂靠广东**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接电力安装工程,经与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赵某乙商议,由该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在遵义市设立广东**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任命陈某某为负责人,以广东**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义承接贵州境内电力安装业务。经营中,陈某某发现广东**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不能对外独立承接业务,便欲注销该公司。2013年10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期南城区,通过他人伪造了广东**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公章。安排公司工作人员代某某、秦某某办理公司注销事宜,并将伪造的广东**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公章交由代、秦二人盖印于相关注销资料以办理广东**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相关注销登记。2013年10月29日,广东**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登记注销完毕。2018年11月28日,广东**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以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报案,该局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受案登记表,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侦查。
本院复查认为,陈某某于2013年10月初伪造广东**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印章,并于2013年10月29日注销贵州分公司,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申诉人广东**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报案时,陈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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