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三湖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71965********,汉族,小学毕业,个体,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村**号,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宋某某因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三湖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20年4月3日以来信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请求:不服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中的案件事实、法律根据和理由,请求变更不起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复查查明: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提起公诉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18年8月24日就《海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确认若干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犯罪对象的请示》作出了复函(林护发〔2018〕85号),对我国无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未经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也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皮鹦鹉在我国无自然分布,因此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复查认为,三湖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书未明确不起诉决定的依据,以宋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作不起诉决定不当,应以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决定:变更三湖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书,以申诉人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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