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滁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夏某某(原案被害人),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71986********,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申诉人夏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程某某、张某某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9月26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张某某从全椒县**大酒店KTV出来后准备乘车回家。被害人夏某某用脚踹了程某某一脚,并持木棍朝程某某的后背部打了一棍,张某某见状与程某某进行反抗,追撵殴打夏某某,夏某某逃跑过程中摔倒。2016年12月27日,全椒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夏某某右上中切牙、右上侧切牙,左上中切牙折断的损失程某某属于轻伤二级;2018年4月27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夏某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右眼脉络膜破裂并网膜下出血等,上述损伤构成轻伤。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程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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