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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周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泉检控申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6********,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经理,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周某某因不服本院以盗窃罪对其作出的泉检诉刑不诉〔2019〕15号不起诉决定,以其不构成盗窃罪、要求我院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06年夏天(具体时间不清),因陈某甲负责实际经营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的**幼儿园开业未开通燃气,陈某甲安排马某某协调此事,马某某遂将此事安排给周某某负责,周某某通过赵某某采取私接燃气管道的手段,盗窃徐州市**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直至2011年3月案发(燃气数额不清)。

2008年(具体时间不清), 因陈某甲负责实际经营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的**幼儿园开业未开通燃气,陈某乙(陈某甲的哥哥)安排周某某协调此事,周某某遂通过向祖某某采取私接燃气管道的手段,盗窃徐州市**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直至2011年3月案发(燃气数额不清)。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申诉人周某某参与盗气的数额不清,故认定周某某涉嫌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诉人要求我院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原办案人员已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补充侦查建议,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补充侦查,待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依法处理。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本院泉检诉刑不诉〔2019〕15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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