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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呈贡某某塑料制品厂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昆检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李某甲,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72********,昆明市呈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呈贡**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系原案被害人。

被申诉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文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镇**街**村**街**号。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竹子市场河北**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李某甲因李某乙涉嫌失火罪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呈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申诉人李某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称本案火灾给申诉人及他人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是客观事实,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符合规范,请求我院对被申诉人李某乙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立案复查阶段,申诉人请求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并追究被申诉人李某乙的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被申诉人李某乙在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市场经营河北**塑料制品厂。因其疏于管理该厂电线,2016年12月21日10时许,该厂洗澡间顶棚上方低压动力线与该厂生产区西北墙左侧砖墙上的彩钢瓦发生短路,造成火灾,致使周边厂房及民房不同程度受损。2017年1月11日,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卓尔(2016)评鉴字第076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此次火灾已核定的直接财产损失合计为1208821.58元。该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两名司法鉴定人员中赵某执业类别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2017年4月13日,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卓尔(2016)评鉴字第076-1号司法鉴定意见补充书对该项目未完成部分补充了呈贡**塑料制品厂被火灾烧毁倒塌建筑物覆盖的设备、家具家电及原材料的损失认定金额966291.45元,该鉴定意见补充书没有委托手续、签名的两名鉴定人员与云卓尔(2016)评鉴字第076号鉴定意见书上相同。2019年6月14日,云南消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消防司法鉴定中心(2019)火损鉴字第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总额为2592827元(其中申诉人呈贡**塑料制品厂李某甲损失金额为1989786元)。

本院复查认为,被申诉人李某乙由于过失引起火灾,但因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云卓尔(2016)评鉴字第076号鉴定意见书及云卓尔(2016)评鉴字第076-1号司法鉴定意见补充书中鉴定人赵某不具备火灾损失核定评估资质、云卓尔(2016)评鉴字第076-1号司法鉴定意见补充书没有办案机关的委托,该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补充书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关于鉴定人和补充鉴定的相关规定,申诉人认为“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符合规范”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原有证据无法确定,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据此依法对李某乙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在本院立案复查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理由和诉求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依据补充的云南消防司法鉴定中心(2019)火损鉴字第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结合原案证据,被申诉人李某乙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决定: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呈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书》,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乙以涉嫌失火罪提起公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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