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21968********,汉族,大专文化,原庆云县**局**,住庆云县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申诉人刘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不服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的德庆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不起诉决定,以其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请求撤销该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4年,时任庆云县**局**的刘某某,在分管庆云县小麦良种补贴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乡镇上报的小麦良种补贴种植面积不认真审核,致使虚报的37806.06亩小麦良种补贴种植面积得以上报,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78060.6元。
本院复查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所作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德庆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不起诉决定,予以维持。
2020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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