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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候某甲不服不起诉案)_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庆检控申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候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合水县人,农民。申诉人某甲不服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对麻某甲、麻某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依法立案复查查明:

麻某甲、麻某乙于2019年2月9日23时许,同高某甲(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合水县北区“乐动力音乐烤吧”吃饭喝酒期间,得知麻某甲的女儿麻某丙被候某甲致伤,遂下到一楼,撞见了候某甲,高某甲在候某甲的脸部击打一掌,候某甲转身向外跑去,麻某甲、麻某乙、高某甲等人追至合水县陇原聚十字时候某甲被雪滑倒,麻某甲在候某甲身上在候某甲的头面部击打数拳,在候某甲的左右肩部、背部踢踏;高某甲在候某甲的头部踢了一脚、并骑在候某甲身上,在头面部击打数拳;麻某甲在候某甲的头部、脖子处踢踏数下,后将候某甲提起扔了出去,并再次上前在候某甲的腹部击打数拳。麻某甲妻子杨某甲赶到后在候某甲的腿部踢了两脚。候某甲受伤后,入住合水县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震荡;2.酒精中毒;3.头面部血肿;4.多处软组织损伤;5.上呼吸道感染;6.左侧肩锁关节半脱位;7.胸椎体楔形变。2019年4月15日,合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候某甲左肩锁关节半脱位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9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审查,候亚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侯某甲的伤情检查结果、住院病历与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作出的轻微伤审定意见更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罪标准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对麻某甲、麻某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对麻某甲、麻某乙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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