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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永检刑一刑申复决〔2020〕1号(武某某控告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武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331955********,汉族,初中,**镇**村。系原案被害人

被申诉人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331972********,汉族,小学,住**镇**村。

申诉人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29刑初65号判决,以原判太轻、赔偿数额太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系邻居关系,2016年9月15日晚8时许,翟某某酒后听到其妻子程某某与武某某妻子发生争吵,遂持菜刀到武某某家将武某某砍伤,造成武某某左面部外伤致中度休克。经法医鉴定,武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本院复查认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额为25657.43元。本案的判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抗诉条件。

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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