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略阳检诉刑抗〔2023〕1号
略阳县人民法院以(2022)陕0727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薛瑞学、张红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薛瑞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薛瑞学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0380元,交由公安机关发还涉案被害人。三、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2台、优盘1个,老年手机3部,小礼品1箱,高寿宝牌热灸通63个、高寿宝牌护腰宝19个、高寿宝牌护眼宝5个,依法予以没收。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被告人薛瑞学、张红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首先,本案中被告人薛瑞学、张红诈骗金额为151380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本案被害人数众多,且已查明的58名被害人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有39人,根据两高一部去年下发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方案,本案属于打击重点之一的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应当从严查处;第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诈骗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因此,略阳县人民法院对薛瑞学、张红适用缓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3日
附件:
被告人薛瑞学现取保候审,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小区*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97249****(于**);被告人张红现取保候审,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街道**楼*楼,联系电话:1339916****(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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