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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_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原检二部诉刑抗〔2019〕3号

原平市人民法院以(2019)晋0981刑初311号书对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原审被告人薛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采纳本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从轻处罚。在本案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原审被告人薛某某无正当理由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违背了具结,属于虚假认罪认罚,原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本案事实和证据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原平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0日

附:被告人薛某某现于原平市**乡**村被依法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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